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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二十条意见出台

2018-03-23 点击量:251
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二十条意见出台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《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从七个方面提出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、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二十条意见。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,首次就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方面出台指导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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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意见》提出,提高产业集群信息化水平,建设智慧集群。加强产业集群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,深化移动互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集群中的应用。实施互联网+产业集群建设行动,建设“智慧集群”。

  《意见》全文如下:

 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

  工信部企业〔2015〕236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:

  产业集群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和载体,对推动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、有效配置生产要素、降低创新创业成本、节约社会资源、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。经过多年的发展,我国产业集群已逐步发展壮大,一些地区产业集群销售收入已达到本地企业销售收入一半以上,产业集群对区域经济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。但目前产业集群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,部分产业集群集聚度较低,创新能力弱、信息化水平低、品牌建设不够、公共服务滞后、基础设施不配套,亟待转型升级,提升发展能力。按照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《中国制造2025》的要求,现就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,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,提出以下意见。

  一、加强规划引导,促进产业集群科学发展

  按照布局合理、产业协同、资源节约、生态环保的原则,对产业集群进行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。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要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,与城乡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机衔接。

  鼓励支持在产业集群中建设中小企业产业园区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、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集聚区,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建设多层标准厂房,高效开发利用土地。

  加强产业集群基础设施保障,推进产业集群生态文明建设。完善产业集群能源供应、给排水、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,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,鼓励企业参与节能减排投融资、合同能源管理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推动建立集群内废旧物回收处理、再制造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环境治理方式,加强节能管理和“三废”有效治理,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。

  二、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,强化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

  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。每个产业集群应明确2-3家龙头骨干企业,并对其重点扶持。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将配套中小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管理、质量管理、标准管理、合作研发管理等,提升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。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开放性研发平台向中小配套企业开放,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。

 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,建立稳定的供应、生产、销售等协作、配套关系,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,完善产业链,打造创新链,提升价值链,推动中小企业“专精特新”发展,培育和发展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。

  三、加强区域品牌建设,推动要素聚集和价值提升

  组织开展区域品牌建设工作,发挥行业协会、技术机构、龙头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作用,联合打造区域品牌。鼓励产业集群制定区域品牌发展规划,开展区域品牌策划与设计,申报注册国家地理标志、集体商标、原产地、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,保护区域品牌知识产权,深化区域品牌内涵。建立健全区域品牌评价制度,加强区域品牌信誉和风险管理,确保区域品牌健康发展。

  支持建设产业集群展览展示平台、电子商务平台等公共营销渠道,推动线上电子商务与线下专业市场融合发展。支持开展区域品牌宣传推广,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发展工业旅游和产业旅游,引导企业参与宣传区域品牌,共同扩大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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